雍奎魁涉嫌杀人案,从案发至终审宣判历时7年之久。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8年1月,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接到尹某报案称:其74岁的母亲被杀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内。警方在现场附近走访时,在一楼道内发现一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警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将之提取送检,提取指纹。经鉴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纹与雍奎魁指纹一致。
雍奎魁,1980年出生,蒙古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公安机关于2008年3月5日在四平市其家中将其抓获。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雍奎魁死刑,缓期2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判死刑、一次判死缓,雍奎魁皆提出上诉。2015年12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雍奎魁无罪。
雍奎魁被羁押了7年零9个月,释放后他共计申请282万余元国家赔偿。
雍奎魁的代理律师吴晶波介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了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8595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万元,其余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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