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出境数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经过安全评估:含有或累计含有5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数据量超过1000GB;包含核设施、化学生物、国防军工、人口健康等领域数据,大型工程活动、海洋环境以及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等;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系统漏洞、安全防护等网络安全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个人信息出境,应向个人信息主体说明,并经其同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出境须经其监护人同意。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等记录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经国家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等认定不能出境的数据不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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