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了解到,此次清理政府欠款范围包括:截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形式明确政府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应由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欠款;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向企业收取的应返未返的保证金。
相关实施方案要求,江西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迅速开展政府欠款自查工作,对存在的欠款进行分类、逐一分析,制定偿还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予以偿还。同时做好清偿登记工作,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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