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看台
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红梅)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自今年4月1日起,我区贯彻落实《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
据悉,从4月1日起,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进行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
二是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是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进行专题调研,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免征、停征或减征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台相关免征、停征或减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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