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孕而生愠,夫妻分居闹离婚
2006年3月,田银(化名)大学毕业后与王建东(化名)确立恋爱关系,两年后,两人择好黄道吉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搬进了王建东父母早就为他们准备好的新房,过起了甜蜜的二人世界。在同居生活期间,两人虽然时有拌嘴闹些意见,但他们还是在2010年5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但是,一起生活了几年时间,田银一直未能怀孕,这让盼着早日抱孙子的公公和婆婆有些怨气,王建东也为此跟妻子闹起了矛盾,双方感情日渐淡薄。2011年3月,王建东所在公司正好安排其去上海总部任职,两人开始分居生活,一年到头也很少见面。
2013年4月,田银向王建东提出协议离婚,王建东不同意。无奈之下,田银次日以夫妻二人分居超过两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田银和王建东夫妻分居的原因恰恰是因为王建东外出工作,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法院依法驳回田银的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被驳回,借钱还债再离婚
感到婚姻已完全无幸福可言的田银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再次找到王建东协商协议离婚,但丈夫离婚的前提是必须先付清几万元外债。2013年6月,田银找到表姐张玲(化名),请求表姐一定要给其借款5万元以急用,并保证年底一定偿还。表姐碍于情面,田银在给表姐出具借条后,表姐于次日通过转账的形式借给了田银。
王建东本不愿意与田银离婚,便以必须先给付几万元为离婚条件进行搪塞,不料田银真的拿到了这么多钱并通过银行转账交给了他,并要求他履行诺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然而,王建东仍以种种理由拒绝离婚,对田银的要求置之不理。见丈夫言行不一,万般无奈的田银在第一次起诉半年后,即2013年11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准予与王建东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债一直都在,谁还呢?
两人的婚几经波折是离了,但是田银向表姐张玲借的钱又该怎么办?2013年12月底,张玲见表妹对欠债一事只字未提,便通过电话提醒。田银当即回话其已离婚,现无钱偿还借款。张玲接到消息后大吃一惊,认为田银向其借到款后,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而提出离婚,其行为直接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田银、王建东推上了法院被告席,要求田银、王建东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
法庭上,田银承认了这笔债务,而王建东大叫冤屈,声称自己莫名当上了被告,认为田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前,双方早已分居另住,双方的经济均独立支配,他本人没有向张玲借款,她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在未经他确认的情况下,对他没有任何约束力。故该债务属田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但真的如此吗?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田银向表姐借款5万元事实存在,有其立写的借条为凭,依法应予偿还。田银借款时,其与王建东的婚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
可以看出,除非本案中两被告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并将此情况告知田银表姐,或者举证证明该债务确实不属于共同债务,否则夫妻双方就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法院依法认定该5万元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出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债务,理由充分,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
本案中,还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夫妻一方有可能伪造债务,伪造借条,以此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所以如果仅仅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借款人又不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回答又与相关事实证据不符的话,那么法院是很难对这种债务作出认定的。本案中,田银找表姐借钱再将钱交给王建东的时候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田银又给其表姐有借条,因此法院对该债务才作出认定。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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