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浙江省对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经济相对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垃圾“三化”处理的项目、设施、方式方法还相对滞后,需引起高度重视。
摸清底子,全面评估。建议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卫生等相关部门,对现有有等级、无等级,正规、非正规的老旧垃圾填埋场,以及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和堆肥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并对现有的场地和设施运营情况逐一进行评估,做到底子清。
整治修复,标本兼治。在全面摸底和评估的基础上,对不符合标准、污染严重的老旧垃圾填埋场,尤其是对在2000年前投入运行的三级、四级和非正规填埋场进行重点整治修复。结合不同类型垃圾填埋场的规模、设施状况、场址地质构造、周边环境条件、修复后用途等特点,对堆体整形、填埋气收集与处理、封场覆盖、地表水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其他附属工程等因地制宜制定明确的治理方案。
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人口分布、日产垃圾量、交通状况和气候、水文、土壤、地质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布局,统筹合理布点。同时要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建设开发活动。
科技引领,项目推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长远,积极创造条件,改进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提高垃圾处理水平,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生态和环境综合效益的统一。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纳入相关科技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重点企业合作,加大科研力度,从科技创新入手,重点突破分类装备、资源化利用设施等技术障碍,并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财政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尤其要重点支持大江大河源头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建设,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广泛吸引社会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和垃圾资源化工作。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立法部门要对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完善、修订,并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制定完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规、标准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行为;执法部门要坚决避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存在,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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