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新增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不再新增事业编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理清事权,切实将不该管的事项剥离出来,放给市场;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切实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
在准确把握公众需要和社会力量承接能力的基础上,调整、修订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原有6大类57款320项的基础上再行扩充,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全部纳入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大力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基本财力保障制度,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的长效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改进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政策,探索对具备条件单位的财政拨款方式逐步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对新增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原则上不再新增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政府采购执行方式改革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806项压减为509项,进一步突出管理重点,方便采购人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适当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将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将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8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对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市区县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市级统一采购,市级及各区县分签合同的方式;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批复下达,采购人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实行“预采购”方式;单次采购5台以上或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空调和空气调节设备等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按照方便、高效原则,赋予采购人更多自主权。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类项目和金额15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以及紧急采购、涉密采购和水电暖等不具有竞争性采购项目,经批准后采购人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履约延续性强、频繁更换服务商成本高或对正常工作开展存在较大影响的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续签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服务合同。
探索实践“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统一、规范、高效、便捷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电商和其他市场供应主体积极参与。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货物和服务纳入电商平台,多方式、多渠道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
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多采购自主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科研仪器设备类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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