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网约车在其他“细则落地城市”尚有夹缝中觅生存的一线契机,那么,在包头这里,则是直接被连根拔除了。把行业管理窄化为封杀,这是什么样的行政逻辑?按包头官方的说法,责令停业是因为并未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乍听起来,似乎也是那么回事儿。可是如果你了解到,自国家网约车管理条例出台近1年,包头并未出台相关细则,估计只有目瞪口呆了。管理部门是逼着网约车去申请一个压根不存在的经营许可吗?用网友的话说,这是“不给活路”啊。而且,值得推敲的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网约车管理条例从去年11月1日开始执行,那为何当时不叫停,偏偏要在半年之后叫停呢?
法治社会中,“法无禁止即可行”已经成为新生行业的生发背景。而在包头市,一个法律空白的行业,行业似乎也必须是空白的,网约车“法无禁止”,但在当地竟被默认为“一个不留”了。营运资质当然是必要的,但营运资质的设立一定要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不能“为了资质而资质”,公共行政管理一定要有“行业服务”的意识,尤其对于代表了共享经济取向的网约车,政府应该扶植其健康发展,这也是国家层面的管理精神,而一道“封杀令”下来,网约车就要从街头消失,这还是公共服务吗?精准的行业管理哪儿去了?当地对新生业态就没有一点呵护之心?满城的网约车出行需求真可以被忽略?权力的任性在此可见一斑。
对于这般任性最不能容忍之处,则是其对于法律的“压过一头”。当地流传的一份官方红头文件显示,勒令网约车停止运营是因为出租车行业不接受网约车的存在,如果出租车继续“不接受”,就追究网约车法律责任。看来,封杀网约车的初衷原不是什么“不具备行政许可”,而是化解矛盾的“必要牺牲”。在这里,“追究网约车法律责任”让人莫名其妙。网约车存续的“法律裁量”怎么也应该是司法机关的分内之事,交管部门何来“恃法”便宜行事的底气?如果只是因为出租车闹事,就去追究网约车的法律责任,这究竟是法律的意志,还是权力的意志?
网约车,数字经济时代的新业态,代表了行业方向。网约车繁荣的好处很多地方未必不知,而其非要打出“规范化”“合法化”的幌子力行打压,这是典型的“揣着明白装糊涂”,背后往往是割舍不下的利益。然而,技术和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之下,对网约车的“反应过度”,恰恰是落后运行模式和条块利益既得一方的信心不足,对共享经济的政策绞杀,着实不可理喻。本报评论员肖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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