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日前,武汉市的李女士在看电影时,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里被人捡走,后来捡到钱包者主动联系影院,表示愿意归还钱包,但必须要失主支付500元报酬,而李女士的钱包里总共才370元现金,无奈的失主最终花了300元钱才拿到钱包。(5月7日《大连晚报》)
在钱包拾得人看来,自己要500块钱酬金一点都不多。因为他知道,钱包里面虽然只有370元钱,但是却有信用卡、身份证、驾照、医保卡等证件,而这些证件补办起来非常麻烦。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革,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也迎来属于自己的考验。比如很多人就觉得我拾到了别人的财物,我也愿意归还,但是因为我保管财物,归还财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当然也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这样的观点不但从情理上讲没有问题,而且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适当的保管费用作为报酬。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词语——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说,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在归还财物,向失主索要报酬时,数额要适当,应该是自己为了保管、归还财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具体到新闻中来说,这名拾得人向失主索要500元报酬。试问,你保管和归还钱包,如何花掉了500元?又如何证明你花了500元?这显然已经不是“适当费用”,只能算是趁火打劫。
所以,不管是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拾得人向失主索取费用的额度,一定要合理、必要,否则为了一己私利,既让自己的行为超越法律的保护范畴,同时也让道德没了容身之地,这才是莫大的悲哀与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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