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拾到他人钱包据为己有而言,捡到钱包的男子愿意将钱包归还给失主,即便是向失主索要报酬,这仍然是一种道德的选择,这让失主避免或少了补办证件、挂失银行卡等麻烦。然而这种索要高报酬的行为,让道德的力度褪色,有损拾金有昧的道德感。最关键的是,拾得人的这种要求其实已经突破了法律底线,并不合法。
从法律角度说,拾到钱包的人向失主索要报酬,本身并不违法。《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这并不等于拾得人就可以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拾得人向失主索要报酬的标准是有上限的,不能背离合理性、公平性。拾得人替失主保管丢失的钱包,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向失主索要的报酬标准仅限于拾得人为保管钱包而付出的必要费用,超额部分属于无理要求,除非失主主动答谢。《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换句话说,不管拾得人捡到的钱包中有多少现金、银行卡,主要是保管一个钱包的费用本身并不高,只包含通讯费、路费、误工费而已。拾得人向失主一开始索要的报酬标准为500元,以及最后支付的报酬标准是300元,显然都超过了正常的保管费用标准,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拾得人向失主索要一定的报酬有法律依据。但拾得人向失主索要超过正常保管费用的报酬,那就不合法,让本来符合道德的事变得不道德。所以,失主应当主动向拾得人表示感谢,支付保管费用,拾得人索要的保管费用标准不能离谱,这样才会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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