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该《解释》共13条,其中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等。
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些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颜茂昆指出,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数量数额标准和严重后果。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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