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5月9日电 通过手机上的打车软件叫车,司机接单后未赶到约定地点,乘客杨某的账户内却被划走了打车费。杨某认为,网约车平台应对司机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改判网约车平台支付杨某赔偿金500元。
2016年5月,杨某通过UBER打车软件叫车,一名司机很快接单。据杨某称,他见司机迟迟未到,就跟司机提议取消订单,但遭对方拒绝。几分钟后,杨某发现,打车软件上的状态已显示为“上车行驶中”,便打电话给司机。司机仍称“还在路上”,否认在司机端的打车软件上点击了“开始行程”。而后,杨某发现司机结束了行程,自己的账户被扣取了25.65元车费。
事后调查得知,该司机在打车软件上建立了一个里程约3公里、用时约10分钟的虚拟行程,该行程与杨某原定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行程毫不相干,但是却让杨某为此次虚拟行程支付了车费。
杨某向网约车平台投诉,平台承诺退回车费,但他迟迟未收到退款。于是,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第三方司机达成运输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没证据证明该公司通过打车软件提供服务时实施了欺诈;并且,一审期间,网约车平台已将车费退回,杨某的损失得以弥补,遂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认为,虽该行为由司机个人实施,但司机实为网约车平台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网约车平台应承担法律后果。二审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上述虚构行程并扣取车费之行为构成欺诈,改判网约车平台支付杨某赔偿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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