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主要以群众来信办理工作的基础业务规范化为着力点,在办信工作程序中的登记、办理、告知、回复、督查督办等环节上,与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工作责任和工作纪律,体现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和“法治信访”的新要求。
根据新规,办信工作人员须按照职责分工处理群众来信,严格按照办信工作要求和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操作程序,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登记原信后,要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上报、转送、交办、通报和告知等方式及时办理。
对于具备回复条件的群众来信,应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手机短信、书面、电话等方式予以回复。办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等物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来信内容。
在信访督查方面,新规明确,坚持日常督办与实地督查相结合,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新规要求,建立“谁首次办理、谁跟踪督办”的日常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制,首次经办人员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检查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情况,对符合信访条例中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督办信访事项可根据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和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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