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手机上的打车软件叫车,司机接单后未赶到约定地点,乘客杨某的账户内却被划走了打车费。杨某认为,网约车平台应对司机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改判网约车平台支付杨某赔偿金500元。
事后调查得知,该司机在打车软件上建立了一个里程约3公里、用时约10分钟的虚拟行程,该行程与杨某原定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行程毫不相干,但是却让杨某为此次虚拟行程支付了车费。
杨某向网约车平台投诉,平台承诺退回车费,但他迟迟未收到退款。于是,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网约车司机虚构行程乱收费,所涉金额虽小,但性质恶劣,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虽该行为由司机个人实施,但司机实为网约车平台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网约车平台应承担司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上述虚构行程并扣取车费之行为构成欺诈,改判网约车平台支付杨某赔偿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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