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凌晨1点,家住武汉市硚口区的潘先生收到一则短信,声称他的储蓄卡,消费支出人民币346004.82元,活期余额523.24元。
潘先生连忙给该银行客服打电话询问。客服告诉他,这笔消费发生地在澳门。人和银行卡都在武汉,怎么会在外地发生巨额消费?潘先生找客服申明,这笔消费不是他所为,要求银行对账户封存、冻结。随后,潘先生在凌晨3点向派出所报案。
当天上午,民警和潘先生一起到银行调取了银行流水,再次要求银行对涉案账户进行相应保护措施。但是,涉案银行卡仍无法冻结,刑事案件尚在侦破中。
事后,潘先生多次与银行进行沟通,没有结果。潘先生将银行起诉到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查明,潘先生银行卡内的资金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刷卡消费时,并非实时到账。如果银行在交易发生后的24至48小时内,能即时止付,该笔资金是不会到达交易方账户的。
该银行辩称,潘先生银行卡的盗刷行为缺乏证据。金额消费后,他也没有依据约定申请挂失;同时,潘先生在银行卡使用中,存在使用不当及密码泄露等过错。因此,银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银行对储户的资金具有积极的作为义务,而不是消极不作为。本案中,潘先生在发现卡内资金出现异动时,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客服,并明确地表明消费不是本人所为,要求银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资金损失。但是,银行未给与高度重视,仅做了登记处理,没有对卡内资金紧急止付。
警方立案后,到该银行调查情况。该银行没有充分认识卡内资金的安全风险,没有主动止付。最后,在银行知情的情形下,依然对资金进行了清算处理,导致卡内资金转出。在长达24至48小时的时间内,银行先后3次错失止损的最佳时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了明显违约。
此外,法院还认为,银行没有证据显示潘先生泄露银行卡密码与卡内信息。潘先生在收到短信后,及时报了警,他本人不可能在2小时内,从千里之外的澳门刷卡消费后,再到武汉持卡报案,可以确定澳门的刷卡人不是潘先生本人。
同时,法院还认为,银行称潘先生未按银行卡章程的规定申请挂失。法院认为,银行内部操作规程和章程,是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银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涉事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潘先生存款本金及利息348426.85元。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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