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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将“刷票”纳入征信黑名单

来源:济南时报 2017-10-30 14:02   https://www.yybnet.net/

随着微信投票活动的泛滥,投票刷票APP和微信职业投手由此催生。有投票平台声称“8000元保第一”,拥有众多微信号的专职投手月收入最高可过万元,投手QQ群里,拉人入伙还可获额外奖励。这些投手或专职或兼职,一些投手甚至拥有上千个微信公众号。(10月29日《工人日报》)

网络刷票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现象,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网络代理投票行为做禁止性规定。今年6月,全国首例“刷单入刑”案在杭州宣判,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并处罚金,引发关注。不过,刷票不同于刷单,其只是影响一些评选活动结果,并不涉及“扰乱市场秩序”,不适用于“非法经营罪”。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作弊入刑”,针对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虽然同样属于作弊行为,刷票往往只是出现在民间组织的评选活动中,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对此,有专家建议相关部门从源头加强监管和治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约束微信投票活动,以消除不法分子借此非法牟利的空间。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严密的投票活动,都会被刷票者钻空子。与其陷入无谓的“猫鼠游戏”,不如换个思维,从提高刷票者的代价入手,让当事人为自己的失信埋单。

目前,许多投票活动的主办方只是规定“严禁违规刷票,一旦发现,取消参评资格”。对于遏制刷票来说,这远远是不够的。人工刷票隐蔽性极高,主办方很难对其进行甄别。万一被发现,大不了不参加评选,对于刷票者本身并没有实质性损失。如此“低风险、低成本”,怎能不让人跃跃欲试?!

解铃还需系铃人,刷票属于诚信范畴,还应回到诚信体系内解决。有关部门不妨将刷票行为纳入“个人征信黑名单”,使当事人在金融、出行、求职、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影响。“偷鸡不成蚀把米”,无疑会让不少人望而却步,打消刷票的念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了市场需求,刷票产业利益链也将随之分崩离析。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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