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关于开展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北京市将自2018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物业公司提供6个月以上服务的居住类物业项目,结果将记入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业主居住在小区里,对物业服务有着最直观的感受,以往的专家评优和行政检查,通常是站在专业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角度,业主的参与度有限,本次发布的《通知》之中,综合评价以业主评价为核心,规定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业主评价、专业评价和属地管理部门评价,其中业主评价分值占50%,其余分别占30%和20%。
《通知》还提到对于服务水平连续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属地街道(乡镇)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此条规定将一改当前业主在物业事务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鼓励业主行使监督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综合评价以《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指引》为基准,采取以区为主、市级抽查的方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选取专家对物业项目进行评价。市住建委还将逐步建立物业服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指导各区有效开展此项工作。
根据《通知》,评价结果将在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可以作为物业项目招投标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的参考依据。对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的项目,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物业企业及时整改并处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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