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行政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了2017年行政审判工作十项举措。当天发布的一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引发网友热议。
去年1月20日8时10分左右,黑龙江省大庆市某石化公司职工刘某某下早班后,准备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无责任。
同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对方以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某某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很明显,刘某某上午8时下班,8时10分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
刘某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因此,刘某某所受损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据《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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