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蓓蓓
“初步了解仲裁,还是通过日照仲裁办的工作人员来公司宣传、推广。”2017年12月22日下午2点,午后的阳光洒满马利明的办公室,马利明喝了口茶,继续回忆与“仲裁”的初遇时光。
“那是十几年前的事儿了!”马利明回忆道,那时,他在一家企业做法务工作,在那之前,面对公司业务上的纠纷,马利明都自然地认为,只有进法院才是解决经济纠纷的办法。
一次仲裁解决纠纷后,马利明体会到,原来,公司与客户产生合同纠纷后,依靠仲裁解决更便捷更高效。仲裁是私密的,而且是一裁终局,避免了纠纷双方的拉锯战。仲裁解决和法院的审理一样,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仲裁委是争议双方都可以信任的中间人”
仲裁的起源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是争议双方都可以信任的中间人。”马利明解释,仲裁员审理案件更灵活,他们还可以上门进行调解,更能让人容易接受”。
“出现纠纷的时候,仲裁委作为中立的裁决者,能够公正、客观的作出裁决。”在马利明看来,仲裁有着独特的优势。他认为最大优点就是仲裁鼓励和解并尽量调解结案,让仲裁双方当事人避免了原被告的角色,不会由此而反目。以和解协议解决矛盾后,双方还可以继续顺利的进行合作,对企业的长久发展更有利。
2009年的冬天,对马利明来说,暖暖的。
那年,马利明供职的公司与辽宁省某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辽宁公司承建的大型设备已投入使用,部分尾款尚未付清。辽宁公司要求付清尾款,本地企业又提出存在某些质量问题还未解决。
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庭认为如果硬性裁决会使双方关系闹僵,不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且设备使用方在质保期内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也处于不利地位。在庭上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办的领导率仲裁员亲赴辽宁某企业作调解工作。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仲裁办的积极努力下,双方寻找到了能够共同接受的方案,实现了和解。“我很感动的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日照仲裁办不顾路途遥远,派专人到辽宁企业,上门进行调解。”
“仲裁有极强的保密性”
2009年,马利明被聘为日照仲裁委仲裁员,作为一名律师背景的仲裁员,马利明对仲裁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说起仲裁的好处,马利明有点“刹不住车”,不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甚至连进行仲裁的双方身份和仲裁的原因也能保密,对于当事企业的形象、声誉影响极小,“这是我认可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许多人乐于接受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裁终局”的制度,让仲裁更有效率。”马利明解释,“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起诉,有效的避免了当事双方纠纷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局面。
此外,在纠纷中,往往会涉及到特殊的专业领域,如钢铁、建筑、涉外等等,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在面对这些情况时,仲裁的专业性是一大亮点。”马利明表示,仲裁机构会邀请各领域的资深人士做仲裁员,他们参与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更有利于厘清纠纷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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