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否还需作出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决定?
中央纪委研究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试点地区设立省、市、县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监察委员会,无需再对设立监察委员会单独作出决定。
问:如何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
中央纪委研究室: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监察委员会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均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主要由纪委常委兼任。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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