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航) 敬老、养老、助老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敬老助老更是不容忽视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春节将至,又到了举家团圆的时刻,值得注意的是,子女们千万不要将“常回家看看父母”当做一句口头禅,因为“常回家看看”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前由于子女常年不在身边陪伴,缺少子女探视和问候的老年人将子女告上法庭的案例并非个案,因此子女们应当注意,履行赡养义务除了经济上的支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必要的陪伴同样必不可少。
目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十分广泛与完善,涉及到老年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法律援助律师表示,对老人进行精神上慰藉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从道德层面上看,要求子女要有孝心和孝行,满足老人基本的经济和精神需求。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进行必要的探视或看望,及时了解和发现老人的需求,同样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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