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8日讯(记者 韩霄鹏)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4月1日起,纳税人信用级别由过去的四级变成五级。
据悉,税务部门新增三类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分别是: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会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2018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后,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未发生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以帮助企业发展。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将及时调整该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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