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取消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规定修订完善,是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充分征求国有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根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其中,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将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国有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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