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2月8日,我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深圳房屋时,工作人员以未有购房发票为由告知无法提取,并且需要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进行提取,超期无法提取,请相关部门予以解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经调查,按枣住公(2017)82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买异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一年内,申请人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超过一年的不再办理。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购买异地商品房,对申请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情况表。根据孙先生的情况不能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发票,所以无法办理公积金提取。 为乘客提供更加温馨舒适的乘车环境 李先生:2月9日早上,我在市中区交通医院站乘坐2路鲁D861xx公交车欲至凤凰台下车,但车辆更改线路,行经天山路到光明西路,未到凤凰台站点,且司机态度较差,请求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市交通运输局立即责成市公交总公司调查处理。经调查,由于洪洼以南永福路修路,2路车无法正常通行,临时绕行枣曹路至燕山路,途经薛国大酒店恢复到永福路,不再经过凤凰台站并在站牌进行张贴通知,驾驶员解释可以在就近站点停靠,未能满足乘客要求,乘客情绪比较激动发生争吵。针对此事,分公司对该驾驶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召开安全服务例会,加强道德思想教育,为乘客提供更加温馨舒适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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