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9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干措施》涵盖产业、财税、用地、金融、就业、教育、文化、医疗等多个领域,共31条具体措施,向台湾同胞提供了大陆各方面的发展机遇。其中,第18、19、20条规定涉及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大大放宽了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影电视的权限。具体说来,今后台湾人士参与大陆电影电视剧的数量,两岸主创人员比例、投资比例将不受限制,大陆引进台湾电影电视剧也不再做数量限制。
针对此项新规定,记者联系到常年奔走于中国内地和中国台湾地区间的台湾资深电影制片人、发行人黄茂昌。
“从制片人的角度来说,以前达到合拍立项的标准其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时候不得不硬搭一些奇怪的角色或场景进去。任何放宽对我们创意的发挥都有极大的帮助。”
黄茂昌还指出,以前大陆引进台湾电影在数量上其实没有限制,但为什么大家还是倾向于拍合拍片呢?因为合拍片可以自主选择一个较为合适的档期,而进口电影的档期是由官方调配的。如今合拍片门槛降低,对于很多制作规模不是很大的文艺片来说,等于是多了很多市场空间和机会。
关于两岸地区的电影合作,记者在最早实行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1号)中查到这样几条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应报广电总局批准。”“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倒数第二条则明确写道:“本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电影制片者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也就是说,相比中外合拍片,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并无特别优势。
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电影合作管理,2013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其中规定:“台湾影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进口供公映的台湾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
虽然2013年的新文件明确规定台湾引进片不受配额限制,让主创和演员的选择更有弹性,也取消了60万元的申报费用,但依然对故事情节和双方主创有严格限制:“主演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故事情节要与两岸有关。”
直到今天的《若干措施》,两岸影视剧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的限制才第一次完全放开。
黄茂昌透露,之前这些规定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其实也有商谈的空间,但既然有具体的指导原则在,还是会对双方有所限制。“毕竟合拍就是人与人的合作,诸多的限制就会让两方有所顾忌,开放就是促成更多的探索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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