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已被科学证实是不可逆转的死亡,病人脑死亡以后,就没有了自主呼吸,抢救脑死亡者对患者起死回生没有任何意义,这个过程反而会耗费很多医疗资源,也增加了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继2015年、2016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今年,连任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再次提出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
陈静瑜代表认为,正如从2010年我国开始器官捐献工作一样,脑死亡立法更多意义上讲,将是中国的一个进步,是社会文明的一个进步。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我国应尽快从法律上给予“脑死亡”认可。
“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之一。死亡的界限标准不统一,确定死亡的时间不一致,可引起遗嘱纠纷、保险索赔纠纷、职工抚恤金以及器官移植纠纷、‘不合理\’死亡的认定等法律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法律上的继承问题,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以及夫妻关系是否能够自动解除等问题。 ”陈静瑜说。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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