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文新军
近年来,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为查处扶贫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件件有着落,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实施方案》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强化问题线索处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将对扶贫领域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
“对2016年以来受理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建立管理台账,对未办结或办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处置;对新受理的问题线索,及时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件件有着落。”这是《实施方案》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要求。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将进一步健全问题线索管理台账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对巡视巡察、专项审计、财政检查、扶贫巡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线索和扶贫领域职能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优先研判处置。
市纪委将定期对县区处置线索工作开展评估
“要加强对县区纪委处置专项治理问题线索工作的领导,开展经常性检查指导,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实施方案》对市纪委加强对县区纪委处置线索工作的领导进行明确,要求市纪委要对县区处置专项治理线索开展检查、指导,每季度抽查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督办。县区纪委对乡镇的检查和指导,每个月不少于1次。
《实施方案》同时要求,市扶贫领域职能部门要加强线索移交工作。各扶贫领域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审计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梳理,形成问题清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市扶贫领域职能部门每季度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清单和处置台账。对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移交。
每季度要报送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
“要抓早抓小,切实增强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这是《实施方案》对市扶贫领域职能部门和各县区如何挺纪在前,抓早抓小提出的要求。《实施方案》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抓早抓小,切实增强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市扶贫领域职能部门、各县区,要按要求每季度报送开展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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