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3月21日电 记者21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京中院近期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宣判,刘某等3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4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起,刘某在南京某机关单位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应被告人严某要求,非法获取并出售、提供一些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信息在内的企业信息。经统计,刘某对外提供、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82余万条。记者 郑生竹 朱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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