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福建闽侯县一位市民2005年生育第一个女孩后,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二孩协议,此后每月获得了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他又生育了第二个孩子。闽侯县卫计局称,根据有关规定,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按协议规定三倍返还贡献奖励金。(3月22日《新京报》)
“之前你有资格生不愿意生,领了贡献奖励金,现在又要生,当然要把钱退回来。”据说,闽侯县卫计局如此答复,依据的是《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贡献奖励对象要求再生育或收养的,必须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后,方予审批再生育或收养。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按协议规定三倍返还贡献奖励金。”
在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今天,闽侯县卫计局还如此答复和处理问题,让人觉得不知今夕何夕。对照今天的国家规定和法理原则,觉得闽侯县的如此行政简直就是“刻舟求剑”式的行政乱作为。
首先,从法理上说,当年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是在当时的政策背景和法律环境下,行政主体与公民签订的契约,政策调整和法律修改后,协议存在的前提已不复存在,协议的约束力也应自动失效。
第二,人口专家黄文政认为,“独生子女费”名义上是奖励,但本质上是提供给服从强制计生政策的夫妇的一种补偿。
第三,早在2014年放开单独二孩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就已明确提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事实上,国家卫计委还曾明确表示要纠正少数地方要求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做法。“生二孩需退奖金”算得上是有禁不止,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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