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农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广东省消委会诉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省消委会认为悦骑公司在“小鸣单车”经营管理过程中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悦骑公司被判定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在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3月24日《羊城晚报》)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并不仅仅在于保护消费者集体的合法权益,更是清理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要手段。就共享单车而言,提前支付押金是一个“胎里带”的问题,而由此衍生出若干问题,比如押金不能专款专用、即押即退;不设第三方监管,可以随意挪用等等,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而且,这一现象似乎正在被共享汽车所复制。就新生事物而言,这种不公平、不安全的格式条款被矫正甚至清理,光靠市场的力量远远不够,需要公益诉讼制度逼迫其改良。
我们看到,浙江省消委会就铁路部门“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后,助推了铁总出台补票新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可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后,一些手机生产商承诺“允许用户自行卸载预装应用”;而后工信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某种意义上,恰恰是反映消费者集体诉求的消费公益诉讼,才有能力颠覆一些霸王条款,从而重构一些行业的行业规范。
让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益归位,让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这是消费公益诉讼的意义所在。而在另外一方面,公益诉讼的频繁亮剑,又何尝不是对某一个行业的沉疴痼疾予以清理,并促使这一行业更为健康、良性发展的有力手段呢?从手机预装软件的卸载,到共享单车免押金,这既是消费者的胜利,也是行业的一次尊重消费体验与消费权益的良性升级。以此来看,消费公益诉讼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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