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涉及本单位、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1.对自有或租用的违法建设(含违法违规户外广告、逾期临时建筑,下同)漏报、瞒报、拒报的;
2.对自有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的;
3.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依附载体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拒不拆除的;
4.参与、实施违法建设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单位实施违法建设的;
5.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出租、入股、合作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制止、拆除不力或未按规定报告的;
6.妨碍、阻挠拆除工作的。
(二)各县区(开发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1.对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2.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的;
3.对违法建设应拆不拆、拖延拆除的;
4.未按时完成拆除任务的;
5.辖区内出现新增违法建设未即查即拆的;
6.其他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相关行政审批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接到拆除违法建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应予问责:
1.未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的;
2.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手续、登记的;
3.拒不停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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