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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下)

来源:颍州晚报 2018-05-23 11:10   https://www.yybnet.net/

(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注意的事项

1、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界定,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这里其实就是往前倒推12个月或者4个季度,要是超过500万,实际上就相当于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500万标准),所以不允许转为小规模,但没超的,实际上就属于小规模,所以允许转。

特别注意三点,一是只有80万、50万这些非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小规模,对于因为营改增服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就算前推12个月小于500万,也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应税销售额是包括增值税免税销售额的,这里要特别注意还含营改增的销售额,比如往前倒推12个月,销售货物60万,销售服务470万,这时候是转不了小规模了,因为合计超过500万了。

三是不满12个月的,比如企业2018年1月1日成立,2018年6月10日申请转为小规模,这时候从1月到5月销售额假如是100万,那就直接换算成平均一个月20万,12个月就是240万,不足500万,所以可以转为小规模。

再强调一遍,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2、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3、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理解本条规定,重点在“下期”、“当期”。

“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基本概念。由于有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本条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几种不同的情况,应该按照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二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由于大多数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因此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多。对此,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四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这种情况我们判断基本不会出现。如果有,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

4、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近些年来,增值税的管理都是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队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相关政策规定,都不允许一般纳税人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没有可借鉴的成熟做法,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处理,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其中的重点。

(1) 核算未抵扣进项税的必要性。通常情况下,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入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不能再进行抵扣,对企业不利。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今后可能还会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补税、自查补税等,都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纳入计算,以更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三是,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申请退税。

(2)如何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比如,可以要求纳税人设立台账进行管理,按月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次要求纳税人按月填报。但是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负担,不是最优的选择。经过反复斟酌研究,最终确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样做,既可满足需要,又简便易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重点关注,共同防范涉税风险。

转登记日已经取得的专票等票,该认证就认证,转登记日以前发生的,还没取得专票等票的,转登记后,让税务局帮你认证,认证完和前面取得的票一样,都进留抵,最后转到待抵扣里面。要是认证出现异常,以前怎么办,现在就怎么办。

5、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再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会极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因此,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6、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为了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方面的实际需要,给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继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后,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此规定明确,纳税人开具发票选择税率或者征收率,不是根据纳税人当下的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而是根据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时使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7、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此次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同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纳税人在转登记后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进项留抵退税问题

对进项留抵,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一般是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不予退还,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继续抵扣;有的是有条件地实施退税,比如留抵税额要在一定的额度以上,或者持续出现留抵超过一定的时间等等。考虑到全面实行留抵退税会影响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还存在较大的骗取退税风险,从1994年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以结转下期抵扣为主的处理方式。近几年,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等少量行业开展了留抵退税的尝试。

此次改革,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范围非常明确,即国家重点鼓励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内,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纳入留抵退税试点范围,对其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予以退还,以减轻这些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实现技术装备升级。

一次性退还,不是长期性的,不是年年都有的;原则上,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统筹安排。退还额度,参考地方收入规模和留抵税额规模统筹安排。

此项政策国务院已经批准,目前我们正会同财政部抓紧研究具体的落地办法,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也是为今后完善税制、建立制度化的留抵退税机制积累经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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