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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店“最”字案是一堂法治课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8-05-3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吴元中

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在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大量使用“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等含有“最”字的广告宣传语,2015年11月被市场监督部门罚款20万元。该店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又提起诉讼。近日,西湖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该店的行为违法,但认为违法情节轻微,以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错相当原则为由把20万元罚款变更为10万元。(5月29日《人民法院报》)

此次判决是令人信服的。《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店却公然使用“最优秀”“最好吃”“最高端”且“中国”“世界”等宣传语,其行为违法是毋庸置疑的。但正如判决指出的,该店仅仅是在经营场所和产品包装袋上使用这些宣传语,影响范围较小,且顾客大都对这些宣传语不以为然,没有太大误导性,确实属于社会危害较小。

由于《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标准是罚款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此前执法部门齐着20万元的下限对该店予以处罚,也看出是对其违法情节轻微的认可,该处罚也不能说错。然而,一种人们大都能理解的轻微违法行为,动辙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也的确缺乏可接受性。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其实,此次判决也指出了问题所在,即不能孤立地理解法条,须在过错相当原则等基本原则的视野下,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大小做出最恰当的处罚。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只有处罚与过错相当,才既让人信服,又显示出公正性。所以说,行政处罚不仅讲求对,还须讲求准,务求“罚当其罪”。不能忽视的是,在《行政处罚法》中,不仅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还明确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该炒货店的行为虽不能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处罚,但一下罚20万元确实过重了些,应予纠正。

这需要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提升全面地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能力。总之,人们的法律意识越高,对处罚的合法与合理要求也越高,执法部门与人员的执法水平也必须相应地提高。所以,炒货店“最”字案正是一堂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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