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9日讯 日前,市政府印发《全市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整治阶段共分为四步走,旨在开展社会救助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强化“阳光救助”,严肃整改问责,全面解决社会救助特别是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等“微腐败”问题,推进补差发放,做到应救尽救、应退尽退,构建动态调整、进出有序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方案》整治内容包括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家庭高考新生救助情况,能力建设及资金保障情况等几个方面。
整治行动共分四步走
为兜底扶贫奠定基础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
各县区要召开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会议动员部署,将救助政策、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全面公开。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公开征集群众意见。
(二)排查自纠阶段(6—7月)
全面自查;全面纠正。
(三)督导检查阶段(7月)
市政府将抽调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去年下发通报仍未整改到位和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进行重点督查。对核查不认真、专项行动走过场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市民政局将设立举报热线,公开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总结完善阶段(8月)
做好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的分类统计、档案资料、数据更新、动态复核等工作,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电子档案,加强与扶贫工作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为兜底扶贫奠定基础。8月15日前,各县区要将专项整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要申请退出低保
各县区对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对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要鼓励他们主动申请退出低保。对重新申报的,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全面调查,并依据农村低保标准和条件,确定是否符合低保和应享受补差数额。对经过核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在村公示栏公示7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在乡镇(街道)、村(居)集中利用一周时间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入户调查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全面梳理排查本辖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2013年以来在供养标准执行、建设运营补助、维修改造补助、服务能力提升、消防设施改造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账目收支清晰、资金使用规范。
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
各县区要全面纠正将低保作为解决地方难题的土政策,坚决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又拒不申请退出的骗保者调整出低保范围。对经过核查、公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骗保者,取消低保待遇,追缴已领取的低保金,并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开曝光,确保查处一个、威慑一批、影响一片。
对违反低保政策规定,搞“人情保”“关系保”的镇村干部,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对挪用低保资金、优亲厚友、贪污侵占低保金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惩处,着力解决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贪污侵占低保金等违法乱纪问题。各县区要按照不低于低保人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平时问题反映多、疑点数据反馈多、保障人数多的镇村要重点抽查,对抽查中有疑点的,群众通过热线反映、举报、投诉且有异议的,要重新摸底核查,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要将财政供养人员、村两委班子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等问题。各县区在信息核查工作中要确保核查对象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经核查取消低保待遇的,要按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书面告知书,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维护群众知情权。
◎《方案》整治内容有哪些?
农村低保
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乡镇(街道)不及时受理低保申请,推诿、扯皮,让群众来回跑腿。
2、县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作用发挥不明显;入户核查走过场,对家庭人口增减,车、房、种养殖等显性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清。
3、民主评议互相拉票,评议结果不真实、不能全面反映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4、档案缺失,材料不完善,相关会议记录、证明材料不全。
5、财政供养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等情况。
6、审核审批过程中两榜公示不及时,内容不规范,长期公示满足于拍照留档,落实不到位。
7、动态管理不到位,未开展定期复核,只有人员死亡时才进行动态调整。
8、搞土政策,绕过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某类群体纳入低保范围。
9、漠视群众知情权,对于反馈的疑点数据,不告知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直接取消待遇;对于取消低保待遇或不予批准的,未进行书面告知说明理由或告知书未送达当事人。
10、资金平均发放,整村一个补助水平;不按家庭收入,只按人口数量定补助水平。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规划建设方面:区域内机构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床位使用率过低的情况等。
2、照料护理方面:是否做好农村特困人员的审核审批和自理能力评估;是否与农村特困人员签订了供养协议;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是否达到30%。
3、管理服务方面:责任是否到人,是否按制度履行职责。
4、资金管理方面: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存在挤占供养资金用于机构运营等现象;是否存在床位补贴、内部配套设施、消防设施改造等专项资金滞留帐户或违规使用现象。
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家庭高考新生救助情况
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是否综合评估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及承受程度来分类确定救助比例及救助标准;“救急难”机制发挥作用是否及时、有效;救助档案是否齐全;资金是否按标准发放到位。
能力建设及资金保障情况
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工作经费是否落实;县区社会救助资金是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是否规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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