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24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海南近日印发实施了《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惩戒事由、惩戒主体、惩戒程序和惩戒措施等。
《办法》明确规定了惩戒事由和非惩戒事由,规定对法官惩戒的前提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明确了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问题线索的检举控告,海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全省法官的惩戒工作;明确了惩戒豁免和澄清机制,对法官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免受责任追究,对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诬告的追究诬告人责任,保护法官合法权益;明确了线索受理和处置、调查核实、惩戒审议等应该遵守的程序。
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光琼在发布会上介绍,海南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适应“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倒逼法官公正使用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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