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6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副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长苏树林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苏树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苏树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苏树林先后利用担任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党委常委、常务副局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高级副总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共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代省长、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22.1215万元。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苏树林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期间,在收购海外相关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树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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