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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自制药品”医生被判刑自制药岂能自作主张?

来源:南国早报 2018-07-28 16:17   https://www.yybnet.net/

新锐观察

□江苏郭元鹏

江苏省淮安市一家医院因生产、销售假药,被法院判处罚金20万元——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6日召开的食品药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这起案件中,三名医院工作人员均获刑,并被处罚金。(据《扬子晚报》7月27日报道)

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赵某某在担任淮安市盱眙县某医院副院长负责皮肤病诊疗等工作期间,明知该院未取得五种中药洗剂相应制剂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仍然安排人员采购中草药、购买塑料包装瓶、打印标签,并交由盱眙县中医院煎药室张某某、何某某等人按配方批量煎制洗剂,灌装后放在盱眙县某医院收费处、药房等处,以开处方的形式销售给患者。随着有关部门的介入,这起案件浮出水面,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名义进行了查处。

应该说,这起案件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医院自制药品”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中有一部分是拿到了有关审批手续的,而更多的情况是压根就没有拿到任何审批手续,医院自作主张就开始“自制药品”。

笔者所在的县城,好多公立医院都在“自制药品”,比如治疗皮肤病的药水,比如小包装的“中药制剂”,这些“自制药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患者更多选择路径。但医院销售的“自制药品”里,你是看不到审批文号的,包装瓶子或者是包装袋子,上面只印刷了“本院自制”几个字,只是标注了药品的名称,甚至连基本的“药品说明”都没有,只是医生在开具“自制药品”时,告诉患者如何使用。

公平而言,“医院自制药品”未必就一定存在问题,比如很多都属于常用药、普通药的范畴,也没有多大技术含量。但是销售药材与销售“自制药品”的性质不同,销售药材是合法的,而生产销售“自制药品”就是不合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成品药品”的生产、制作、销售,都需要依据要求进行审批。也就是说,即便“医院自制药品”不是伪劣药品,那也是违法的,因为没有经过正规环节审批,从法理上来说,触犯了法律。

此外,大多“医院自制药品”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临床用药试验体系”,就被医院直接拿出来销售,留下了安全隐患。对此,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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