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近日,河南省长垣县一名3岁多的幼童在幼儿园身亡。警方侦查发现,幼儿园司机把孩子遗忘在校车内,导致幼童被闷死。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梳理,过去8年间,我国已经被曝光的幼童车内闷死事件达几十起。
一个个鲜活稚嫩的幼小生命,因监护不力而在车内凋零,着实令人扼腕痛惜。不论是疏忽大意的教育机构,还是疏忽大意的家长,都难辞其咎,理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然而在现实中,对于疏忽大意的社会机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马大哈”家长则一般按意外事件处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内外有别”的法律责任追究,不仅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而且明显不利于儿童生命安全的保护。
有观点认为,在儿童闷死车中的悲剧事件中,“马大哈”家长作为其中的受害者,失子的悲痛必将伴随终身,如果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则等同于给其伤口撒盐,情感上令人难以接受。
在法理上,父母与子女的法律人格是互相独立的,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确保孩子生命不受伤害,既是法律权利,更是法律义务,因监护不力而导致孩子死亡,家长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精神的折磨,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最大化地保护儿童权益,让儿童不受任何人身伤害是国际惯例。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法律对“马大哈”家长监护不力轻则被剥夺监护权,重则判刑,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由此导致了对儿童生命安全的保护只能寄望于家长“虎毒不食子”的本能善意,致使严肃的法律责任让位于世俗的宽容,甚至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为儿童生命安全的保护埋下了定时炸弹。
因此,在儿童闷死车中之悲剧时有发生的现实语境下,必须加快完善保护儿童立法步伐,对“马大哈”家长疏于监护所导致孩子死亡的悲剧,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须知,确保儿童生命安全,既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更是家长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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