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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怎么办?

来源:柳州日报 2018-08-08 09:33   https://www.yybnet.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本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复审、复核的程序。“复审”,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应当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是指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

二是复审、复核的时限。本条对复审、复核期间作了明确规定,即“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一个月”应当自复审机关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是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进行复审活动的期限,“二个月”应当自复核机关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是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活动的期限。规定复审、复核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监察机关及时处理复审、复核案件,维护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的效力。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有利于保障监察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审决定的效力,维护监察机关的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作这样的规定,也不影响对复审、复核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监察机关经过复审、复核认为原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审、复核决定。这一复审、复核决定的效力始于原处理决定生效之时。

需要注意的是,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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