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10月18日电 重庆一国家公职人员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约12.5万元,涉嫌高利转贷刑事犯罪。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因犯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因其还犯有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曾任大足区海棠新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2016年9月2日,黄某以住房装修为由,向重庆某银行申请个人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约定年利率6.09%。同年9月6日,该银行向其放款50万元,黄某随后将50万元贷款转入阳某林的银行账户上,并与阳某林之父阳某凯约定50万元借款按月息4分计收利息。
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从阳某凯处获取利息14万元,而其向银行归还的利息仅15563.32元,由此获取了高额利息124436.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124436.68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加之其在担任大足区海棠新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财累计344万元,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周闻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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