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山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28部门签署了相关文件,对医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乘坐飞机等16项惩戒措施,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
这个被称为国家版“黑名单”的政策,一经公布,立刻成为媒体的关注热点,许多人也对这项或改变医闹现象的制度充满期待。
事实上,这项制度的积极意义无须赘言。医院作为事关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场所,维持其基本秩序和严肃性,是国家法制的刚性要求。对医院内工作人员的基本尊重,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表现。对医疗活动中的失信闹事人员采取全方位的失信制裁,也是国际上通行并被证实为有效的手段。
因此,国内呼吁建立医闹“黑名单”的声音也由来已久。此次出台相应的政策,显然是顺应潮流,顺应民意。不过,“黑名单”的惩戒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的“黑名单”制度加强了事后惩戒,却缺乏事先预防。在现实中不难发现,但凡大家都规矩排队的地方,起纠纷的就会少;越是拥挤、混乱的地方,矛盾就越多。现在医患纠纷多,很大程度上与患者缺乏就诊规矩有关:在医院里面大声喧哗者有之;因为自己着急看病就认为应该排第一的亦有之;甚至还有人以自己的意愿当做医疗原则,对医疗服务提出不合理要求。这些问题都为更大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催化剂,如果不能解决好,很容易出现极端事件。重视对这些矛盾的预防,也就是所谓的小规矩维持大秩序。
矛盾的解决关键在于疏解而非威慑。事后的惩戒,其本质依然是威慑,所以,在“黑名单”制度实施以后,必然存在一个如何疏解相关矛盾的问题。这就要求医院的纠纷处理部门、社会层面的医疗调解部门、政府层面的信访部门以及终极解决的司法程序,都要比现在更高效。患者有情绪不能在医生面前宣泄,事后也应当有一个讲理的地方,否则,一些正当要求也可能被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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