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昆被逮捕时涉嫌的罪名是“诽谤罪”,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写小说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权益,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侵害客体不同 涉嫌罪名不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介绍,寻衅滋事罪与诽谤罪在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上有重叠的地方,即存在编造虚假信息、捏造事实的行为。区别主要还是体现在侵害的客体不一致上。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秩序,而诽谤罪侵害的客体为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利。
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阳挺律师介绍,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孟韬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不被破坏,不适用自诉;“诽谤罪”更主要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名誉、声誉不被损害,一般适用自诉,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公诉。
小说不宜与现实人、事、物完全吻合
谌江涛称,小说和诽谤的界限在于是否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比如,小说中对某个反面人物进行了大量的描写,但是任何读者都可以将这个反面人物和现实中的某个特定的人联系起来,从而对现实中的某个特定的人进行了诽谤。要避免小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作者在进行文学创作时应该是善良的,不要影射他人,其次,在小说上注明,小说人物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再次,在小说人物刻画时,尽量避免与现实中的人物特征相雷同。
欧阳挺说,小说、剧本等文艺作品的素材来源于一定的生活环境,作品中的人物可以生活中某一典型人物或事件为原型,在此基础上加工制作,充实提炼。为了使人物事件更生动和吸引人,也可以虚构、夸张,添枝加叶、这样形成的艺术形象与生活中具体的某个人物及其经历很难完全相似,如果读者“对号入座”,硬说作品中的人物就是自己而控告作者侵权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作品中的主人公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物经历,基本历史事件几乎完全相同,甚至作品中的人名也采用真实人名的谐音,主人公生活过的一些地名也基本与真实生活的地名相吻合,使人看了作品就知道写的是谁。这样的作品在真人真事的基础上,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编造荒诞离奇的事件,丑化生活中的真实人物,达到攻击他人的目的,则构成违法。
孟韬认为,小说的情节可以虚构,但其虚构内容不应与现实人、事、物完全吻合,要避免让他人误解现实人、事、物与小说情节有一一对应的关系,避免对现实人、事、物造成损害。
欧阳挺介绍,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此提醒大家不要造谣传谣,应核实相关事实后再发表意见,更不能编造故事诽谤他人,否则将承担刑责。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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