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顾大松表示,从2008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法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共57件,其中车主胜诉案件有28件。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车年检的建议》,特别提出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与年检挂钩。全国人大代表里赞也提出了一份代表建议,主题也与“捆绑式年检”相关,提出应该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备案审查的建议。
顾大松认为,取消机动车年检与交通违法记录消除挂钩,通过常态化的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录,也有地方立法先例可循。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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