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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偷吃三颗枣被罚了3000元后辞退 律师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太“任性”,三颗枣的价值与3000元罚款差异悬殊

来源:南国早报 2018-12-17 16:19   https://www.yybnet.net/

上班期间,北京一家超市的促销员王女士食用了超市销售的三颗红枣,超市决定对她罚款3000元,人力资源公司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故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本案近日在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3月1日,王女士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派遣,到北京一家超市上班,担任超市促销员。3月28日,王女士偷偷食用了柜台陈列的三颗红枣,被超市防损员发现。

“那天我打算等下班时候买点枣,就想尝尝甜不甜,没有别的意思。”王女士说,超市规定上班期间不能购买商品,她便想提前品尝一下。

王女士随即被叫到超市防损部了解情况,经确认后,王女士的上岗证被收回,公司主管告诉她回家等待通知。第二天,王女士便收到了3000元的罚款通知书和一纸自动离职通知函。

王女士认可她存在不当行为,也愿意接受相应处罚,但认为超市的罚款金额过高。“我一个月工资才3000多元。要罚我3000元,这能买多少枣啊?”

根据离职通知函,人力资源公司以王女士无故旷工三日为由,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当月的工资也被公司扣下。经过劳动仲裁,王女士才拿到了扣除罚款后的剩余工资。

因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王女士起诉到丰台区法院,要求超市及人力资源公司返还罚款3000元,并应支付她离职后待业期间的工资5300元。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丽萍律师认为,三个枣的价值与3000元罚款之间差异过于悬殊,罚款金额显然过高。如果员工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生效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的,公司可以向员工索赔因其过错导致的相应损失,但扣除损失后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工资应依法依约发放,不能随意扣除。

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其中,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单方解除的情形之一。丁丽萍律师表示,虽然这一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公司也确实拥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员工的权力,但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不能“任性”。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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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速递2018-12-1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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