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其明确规定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继而引发舆论关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这一说法实际上并不准确。(1月6日《法制日报》)
河北并非首个立法涉及“啃老”行为的省份。类似事件每每以“某地立法禁止啃老”进入公众视线,并引发争议:“啃老”现象能不能靠法律加以规范?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公布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城市里,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的现象,其中有30%左右的成年人被老年人养着,成为社会中的“啃老族”。“啃老”现象发生的原因是深层次的,其中既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导致一些年轻人缺乏自立自强意识,也包括就业、收入、房价等因素带来的被动性“老养小”。在质疑者看来,“啃老”很大程度上属于家务事,道德层面占更多成分,不宜通过立法加以干涉,一禁了之。
事实上,所谓“立法禁止啃老”的说法是一种误读。纵观各地的相关规定,尽管具体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但有两点核心是相通的。其一,规定针对的子女是“成年”“有独立生活能力”。在现实中,一些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一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或是收入较低难以养家糊口,这一群体并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其二,规定明确的是“老年人有权拒绝”,而非强制一刀切,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清官难断家务事”,“啃老”问题毕竟属于公民的私事,法律只能赋予老年人“说不”的权利,不能越俎代庖替老人对“啃老”子女下逐客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没有抚养的义务,前者不应再对老人进行无节制的索取,相反还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并非立法的突破,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细化,进一步强化了对老年人财产性权益的保护。对于父母来说,拒绝被“啃老”看似无情却有情,可以让成年子女正确看待和父母的关系,懂得自立自强承担责任,这恰恰是对子女最大的爱。
对于年轻人来说,针对“啃老”立法也是有力提醒。时下有个词叫“巨婴”,指一些人虽然生理年龄已是成人,但心理年龄仍似婴儿,比如视“啃老”为理所当然,不就业或者“懒就业”,每天窝在家里只知道吃饭、睡觉、打游戏,还要从父母微薄的退休金中索取钱财。这一社会问题不仅容易引发矛盾,更会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不啻于猛击一掌、大喝一声,让广大成年子女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摆脱对于父母的依赖,真正学会长大。□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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