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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霸座”获刑,私刑不能僭越公权

来源:黄海晨报 2019-01-17 09:25   https://www.yybnet.net/
西木

前段时间,北京至天津的动车上,乘客李某买二等无座票坐一等座,拒不离开。回天津的乘客刘某因看不惯李某的无理取闹,动手抽了李某一耳光,踹了他一脚,打的几拳造成李某眼部轻伤。近日刘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4个月拘役、赔偿李某6万元。(据《新京报》)

此事曝光后,有很多网友纷纷表示不可理解,不可接受,他们认为刘某的做法应当算是“见义勇为”,他及时站出来制止不文明行为,应该受到表扬,而不是惩罚。网友“点赞”刘某虽说不合法治精神,却恰恰是民间的一种价值取向,说明“霸座”行为的不得人心。

但现代社会毕竟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不是以暴制暴的江湖。法院的判决看起来似乎没有人情味,但却是合法合规的。

也有网友表示不服,将此事与此前一脚踹飞干扰公交车司机的人的男子对比,质疑同样是“见义勇为”,为何该男子不仅没被处罚,还受到了奖励。在我看来,这两个案例虽在形式上类似,但在实质上却有不同。阻碍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其所造成的危害性无疑是巨大的,如果男子不及时制止,极有可能再次发生类似重庆公交车坠江那样的惨剧。在这过程中,即便采取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也是能够接受的。而“霸座”行为则不同,它并不会带来危及生命的后果,采用暴力制止,便超出了合理应对的范围。说白了,即便是见义勇为,也是有其不可触犯的底线的。

因此,刘某的教训给我们带来了两点启示:

其一,在现代文明社会,面对不文明的行为,作为有正义感和责任心的公民,我们必须要有与不文明行为斗争的自觉和勇气,但同时也应该把握好分寸,不能僭越了法律的底线,否则,好事反而办成了坏事。

其二,要解决类似“霸座”这样的行为,公权力必须及时介入,而不应该只是事后惩处,甚至不作为。从屡屡曝光出来的类似事件中,我们都能发现,在介入“霸座”事件上,公权是滞后的,甚至是无力的。“霸座”行为,表面上看是社会公德的问题,实际上是在相关法规和个人诚信体系不完善背景下的一种破坏社会秩序和规则的问题。针对此问题,不光要有事后的处罚,更应该有现场的强力的、得当的处置措施。比如,车上的乘警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及时警告纠正错误,不听劝解的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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