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以2019年第1号文件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旗帜鲜明地向诬告陷害纪检监察对象的行为亮剑,为担当有为的干部撑腰,既给那些诬告陷害者注射了一针清醒剂,也给那些担当有为干部送上了一颗定心丸。
控告检举腐败行为,本是人民群众监督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一项正当权利。但是,时代大潮滚滚,也难免泥沙俱下。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诬告陷害、不实举报等与事实不符的现象,既让被诬告陷害的干部背上了沉重的思想负担,也严重挫伤了其他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容易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进而破坏一个地区、行业、领域的政治生态。
祛邪亦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纪检监察机关果断亮剑,严惩诬告者,必将刹住这股歪风邪气,营造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正向氛围。
《实施办法》巩固了敢担当有作为的选人用人正确导向。敢担当、有作为是我们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实施办法》不仅为勇于担当的干部撑腰打气、提供纪律保障,更进一步巩固了以敢担当、有作为进行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必将有利于引导广大干部习惯在“放大镜”和“聚光灯”下工作和生活,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出新的贡献。
为担当者“担当”,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事情,一个社会的正能量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悉心培育。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同时,全州上下都应该像关注反腐败查办大要案件一样关注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形成对这种行为人人唾弃的社会舆论氛围,让流汗者不流泪,让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有干劲、有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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