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1月29日电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医疗机构和医师应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不得限制患者自主提出持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要求,也不得强迫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根据通知要求,上海医疗机构要将自费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范围;建立和完善自费药品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自费药品处方点评结果要纳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对开具自费药品用量、金额靠前的科室及医师进行公示;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培训教育、批评、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并与个人绩效和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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