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发展,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已基本成型。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四级检察院遴选工作相继完成,虽然遴选工作初见成效,但员额数量、任命等问题应当加以重视,进一步完善遴选机制。
员额数量的确定问题
从高检院公布全国遴选情况来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遴选员额检察官,与中央提出的39%基本要求还有遴选的空间。虽然有利于各级检察院员额数的可控性,但缺乏灵活性。一是一些检察院的政法专项编制是十多年前确定的,近年来虽然有所调整,但增幅远低于案件增速,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二是在政法专项编制不够的情况下,存在事业编制;三是有些检察院办案数较多,即使遴选比例超过39%,也难以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而有些检察院办案数较少,遴选比例可以控制在39%以下,这样,就存在了差距。
笔者认为,员额数的确定应由全省统筹,动态调整。一是将事业编制纳入总编制基数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员额不足的情形;二是切实将以案定额落到实处。目前,员额数的确定基本是以每个检察院的编制数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这种方式无法体现以案定额的基本思路。可行性的方式应由全省把握员额总数,把办案数作为第一要素,防止出现有的院编制数多,则员额数多,但办案数并不多,相反有的院编制数少,则员额数少,但办案数多的情形。
员额数无法满足办案的问题
实行员额制改革之前,助理检察官、检察官均能独立办理案件,而在改革之后,只有员额检察官才能独立办案。虽然一部分未入额的检察官可以成为检察官助理,协助员额检察官工作,但目前各级检察院在政法专项编制不变的前提下,给员额检察官都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难以实现。在办案数递增的情况下,独立办案人员减少,办案力量和办案数量的矛盾凸显。笔者所在的检察院2016年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等案件872件,2017年办理983件。而在2016年员额制前独立办案人员为52名,2017年后任命员额检察官32名,2017年转隶5名,退休1名,目前员额检察官26名,独立办案人员减少一半,可是人均办案数从改革前的16.8件增加到改革后的37.8件,增长率为125%。不难看出,在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办案的压力成倍增长。
在当前的客观环境下,笔者认为,可实行每个检察院内员额检察官一专多能,上下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调配使用。一是要求员额检察官除在本岗位工作之外,协助办理其他部门受理较多的案件,解决院内人均办案数不平衡的问题。为此,员额检察官要一专多能,熟悉各项检察业务,参加业务培训。同时,员额检察官协助办理其他部门的案件均需该部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二是实行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比如,某个基层检察院某时期内案件多任务重,可由市级检察院协调,从其他检察院调配员额检察官协助完成。
员额检察官的任命问题
在员额制改革后,经过遴选入额的检察官为员额制检察官,原来的一部分检察官不能进入员额制序列,不能独立办案,只能作为检察辅助人员。
那么,对于原来是检察官,实施员额制后没有入额的人员,可任命为检察官助理,行使相应职权。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过渡期,根据《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被遴选人员情况分类进行任命。在此必须明确的是,在员额制改革后,任命为助理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必须经过省遴选委员会批准,职务的晋升按照《检察官法》规定执行,从而保证改革的成果与法律规定相衔接,实现改革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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