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进一步赋能检察建议。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全面修改检察建议相关规范并公布3起优秀检察建议事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高检网 图
澎湃新闻观察到,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建议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也明确了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检察建议采纳率超八成,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等情况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各类检察建议252966件,相关单位已采纳208438件,采纳率82.40%。
“检察建议存在适用范围不清、管理不规范、重数量轻质量、监督实效不够理想等方面情况。”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原试行规定对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内容、制发程序等规定较为粗疏,亟需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全面修改。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肖玮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适用范围不清。对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意见三种法律监督方式界定不够清晰明确,混用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制发和管理不规范。一些地方检察建议的制发主体、文书编号不统一,文书格式、审批程序不规范,内部管理较为混乱。
三是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一些检察建议对监督问题缺乏深入调研论证,提出的建议内容空泛,对策措施缺乏针对性、可行性。有的片面追求制发数量,忽略检察建议质量,影响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四是监督实效不够理想。一些检察建议发出后,对被建议单位的落实情况怠于了解和督促,导致检察建议的回复和采纳情况不理想。
为此,上述《规定》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制,涉及检察建议制发原则、程序、类型和适用范围、调查权、异议权等方面。
调查核实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被建议单位可提异议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检察建议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准确。”
同时在第十四条列举规定了七项调查核实措施,并明确了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在规范送达程序上,《规定》明确,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宣告送达。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此外,新规还强化了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并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在尊重被建议单位的异议权上,《规定》也作出明确:一是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二是被建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三是对异议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修改检察建议书或者予以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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